军转安置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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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职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第三条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文职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勤奋敬业,不怕牺牲;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以改任现役军官,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授予军衔。
第六条文职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带帽徽、肩章、军种符号、领花。
第七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干部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文职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
第八条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
(一)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
(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
(三)其他需要编制文职干部的职务。
第九条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十条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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